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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全文解读

2025-07-07 15:53:06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211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修订公布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局会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也同步实施。2024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为适应我市食品经营模式的新变化,落实通则要求,我局对原细则作出修改,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细则》正文共五章二十一条,分为总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审查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其他食品经营要求、附则。附件包括6套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按核查类型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审查要求。细则增加了自动设备的定义,明确了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具体审查要求。
 
  自动设备是指由一组或多组内置功能组件组成的整体设备,设备外部带有防护装置,设备内部相对密闭。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自动设备应避免外界接触到设备内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包材,拿取成品之前设备闭环运行,全流程自动操作完成。对于未能提交产品合格证明的自动设备,可用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替代;对于新研制或新引进的、制售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且未在国内取得过许可的自动设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还应包括设备运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验证内容。
 
  (二)缩减食品经营项目负面清单范围。《细则》第五条设定了食品经营项目负面清单,相较于原审查细则,取消了中央厨房不得从事冷加工冷食类(腌菜、复合调味料等除外)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进行散装食品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不得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制售等限制性规定。
 
  (三)取消食品经营场所的面积限制。取消原审查细则关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中央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的限制。取消了专间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且大于食品处理区面积10%的要求。由食品经营者根据实际需要,在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布局设置,降低了经营准入门槛。
 
  (四)优化散装食品审查要求。散装食品可通过强化从业人员和食品盛放容器、工用具卫生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销售散装食品需设立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要求,降低了散装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和经营成本。
 
  (五)取消散装熟食销售设立专间的要求。食品销售经营者对散装熟食进行分切、分装等简单处理的,设立专用操作区即可,不再要求设立专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了销售散装熟食所需的硬件条件。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简单制售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细则》进一步明确从事简单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根据操作流程,可依据实际减少或不设置原料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委托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可减少清洗消毒水池等设备设施的数量。
 
  (二)关于现场核查
 
  为简化许可程序,减轻经营者负担,对于食品销售类(散装熟食除外)和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细则》提出无需现场核查。同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则》增加了现场核查中的容错机制,即现场核查不合格,通过整改能够符合要求的,允许申请人在《细则》明确的整改时限内进行整改,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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